刑法中转化犯的八种情形有:1、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2、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买妇女、儿童罪;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转化为盗窃罪;7、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8、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一、刑法中转化犯的八种情形
1、刑法中转化犯的8情形有:
(1)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买妇女、儿童罪;
(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转化为盗窃罪;
(7)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8)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吸收犯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三种形式: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这里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这里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划分的,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例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例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在此,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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