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转让。
根据《专利法》第6条和第10条的规定,作为从事科研的高校教师,如果发明创造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学校为专利权人,其有权进行转让,无需通本人。
尽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单位,但作为发明人,自己可以享有署名权与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第17条的规定,发明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根据专利法第16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一、什么是职务发明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12条规定:
《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二、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单位,专利申请被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专利权,其专利权人为单位。但职务发明创造人因其创造发明、享有下列权利:
(一)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二)获得单位给予奖励的权利;
(三)发明或者设计专利实施后,有获取合理的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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