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被申请人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第2种观点: 1、申请在先原则所指的申请日期,是指当事人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文件的日期。其中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递交的,以申请文件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管理部门实际收到申请文件日期为准(但申请人能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2、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且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在商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协商,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商标管理部门将通过各申请人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3、如果各申请人是同一天申请,但某一申请人享有申请日优先权的,应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日期视为申请日。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优先权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1)在国外第一次申请的商标在我国申请时,享有优先权。如果申请人就某一商标已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且在六个月内,申请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按照该申请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将申请人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视为申请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2)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时,享有优先权。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该商标,且在六个月内,申请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将申请人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日期,视为申请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商标的注册问题是很多企业在申请商标的时候密切关注的问题,制定一个公平的原则是对每一个商标注册者的负责的行为,使用为先原则还有注册为先的原则是常用的两种原则,目前法律使用的是注册为先的原则。
第3种观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受理一项申请。通常做法有三种:一是申请在先原则,二是使用在先原则,三是混合原则,即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原则的混合。申请在先原则的具体规定(一)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二)使用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对同一天申请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对于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实际做法是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三)两个原则的利弊,申请在先原则只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作为审查依据,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使用在先原则可以保护最先使用商标的人,但是需要审查申请人最先使用商标的证明,不易操作。而且这种注册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被撤销注册。
第1种观点: 1、只要是实施了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被申请人,而不论其本身是否具有外部行政管理的职权。也就是说,并非只有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予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才可能成为被申请八。没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如人事、监察部门等,如果对外作出具体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如对公民实施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摊派,也有可能成为被申请人。这一精神,在本法第八条规定哪些情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时已有体现。虽然学术界普遍认为,没有法律、法规授予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也不能成为被申请人。但是,事实上,行政复议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非法的、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主体不合法是很重要的一类,将这些主体排除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之外是不合适的。因此,此处的法定组织,应当是声称自己是享有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至于该组织是否是法定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其自称的法定职权,正是需要行政复议加以判别的,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期间或者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时,尚无法作出这一判断。还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然人也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即使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被申请人也只能是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及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这是由其法律地位决定的。公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代表其所属的行政机关的意志,属于其所从属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即使该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也只能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而不能通过复议来处理。2.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复议当中,必须存在可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复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作为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了经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没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虽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但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被申请人。
第2种观点: 1、包括所申请的著作权必须是作者原创的,一定是根据自己的思维和才华而创作出来的,不可以是抄袭他人的作品,只有这样才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是抄袭或者是假冒的作品的话,一经查出是要负责任的。2、其中条件还包括所申请的著作权必须是合法的,以及符合公序良俗。在我国,不管是出版还是申请任何的著作权有关的作品,其中的内容都不能包括分裂国家和危害社会团结、统一、稳定的内容,如果包含这些内容的话就是不合法的,也就没有办法申请到著作权。3、还有一些比较基础的特点就是可复制性。如果申请的著作权并不是可复制可发行的话,那么著作权人申请这个权利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一般申请著作权都是为了发行与保护。一、如何申请著作权登记1、办理著作权和办理其他的手续一样,都必须拿着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办理著作权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是比较多的,其中包括要填写完整的著作权申请表,一定要注意,里面的内容必须都是真实可靠的,以防过不了审查。还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护照等等,还有作品的说明书要详细介绍申请著作权的作品是什么样子的。2、拿好了以上的手续之后,就可以到登记机构来进行提交材料以及缴费等等一系列的步骤和手续。这些手续办好之后会进行相应的审查,如果审查之后觉得这个著作权是可以被注册申请的,就可以发放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至此,申请著作权的一系列流程就算结束了。3、通常来讲,这一系列的办理手续会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在此期间如果有一些材料需要补充提交或者是修正的话,申请人会在两个月之内来进行补充和修正,在此之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就可以办理完成了对于著作权来讲,除了申请需要拿着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到指定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步骤来进行申请之外,申请者还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二、作品著作权有什么用处?1、保护:登记版权是作品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发生纠纷时,《作品登记证书》是强有力的维护武器,明确归属权;2、福利: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作品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3、权利: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归属权、发表权、修改权、出租权、发行权、复制权、翻译权、广播权、署名权、转让权、许可权、传播权;4、宣传: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第3种观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但是,要确定被申请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1、只要是实施了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被申请人,而不论其本身是否具有外部行政管理的职权。也就是说,并非只有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予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才可能成为被申请八。没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如人事、监察部门等,如果对外作出具体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如对公民实施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摊派,也有可能成为被申请人。这一精神,在本法第八条规定哪些情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时已有体现。虽然学术界普遍认为,没有法律、法规授予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也不能成为被申请人。但是,事实上,行政复议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非法的、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主体不合法是很重要的一类,将这些主体排除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之外是不合适的。因此,此处的法定组织,应当是声称自己是享有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至于该组织是否是法定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其自称的法定职权,正是需要行政复议加以判别的,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期间或者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时,尚无法作出这一判断。还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然人也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即使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被申请人也只能是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及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这是由其法律地位决定的。公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代表其所属的行政机关的意志,属于其所从属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即使该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也只能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而不能通过复议来处理。2.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复议当中,必须存在可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复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作为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了经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没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虽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但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被申请人。
第1种观点: 1、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大约扣车15~20天,一般在车辆检测报告出来后五个工作日内放车,伤者应在此时间内通过法院对肇事车辆保全。2、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扣留肇事车辆只能是为进行检验和鉴定,完成后应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肇事车辆。3、如果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俱全,肇事司机又不存在酗酒、逃逸或无证驾驶问题的,一般不用保全肇事车辆。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保全肇事车辆:(一)肇事机动车方不支付医药费;(二)肇事机动车方的保险金不足以赔偿当事人损失的。一、交通事故车辆的保全提交哪些材料?1、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2、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人希望通过扣留的方式将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以便今后的赔偿能得到有效的保障。3、而在民事纠纷中,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但诉讼保全只能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后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诉前保全虽可在起诉前申请,但必须要提供担保并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的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依法解除。4、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肇事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如果肇事车辆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话,则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的话,则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5、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车辆保全。如果机动车车主在事故中不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就不能申请。
第2种观点: 国家赔偿的情况其实在社会中是时常可以看到的,不过当前很多人对此没有明确的认知,所以很多人自身遇到这些问题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时,却不知道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对国家赔偿的相关意识水平还有待提高,那对于我们来说哪些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呢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以上是该解释列举的具体应赔偿的行为,当然还包括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解释第5条也规定了另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比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生活中如果遇到上述情况的话,一定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否则到后续证据不好收集的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有就是在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之前,我们还需要对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有所了解,否则自身达不到申请国家赔偿条件的话,会在此浪费很多的时间。
第3种观点: 1、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大约扣车15~20天,一般在车辆检测报告出来后五个工作日内放车,伤者应在此时间内通过法院对肇事车辆保全。2、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扣留肇事车辆只能是为进行检验和鉴定,完成后应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肇事车辆。3、如果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俱全,肇事司机又不存在酗酒、逃逸或无证驾驶问题的,一般不用保全肇事车辆。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保全肇事车辆:(一)肇事机动车方不支付医药费;(二)肇事机动车方的保险金不足以赔偿当事人损失的。三、注意事项是怎样的?1、千万不能超过期限,一接到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就应当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3天内必须要求法院作出裁定并送达给交警部门将车查封,避免交警将放车单开出。2、诉前保全的数额必须适当,保全数额过低,对方可以交纳保全数额相同的保证金后解除对事故车的查封,如果事故车价值较高,则申请人的权利很难保障;保全数额过高,也不合适,会多交保全费。3、准备好符合法院要求的担保财产及相关手续。法院要求提供的担保财产形式不一定相同,有的法院可以用本地房产证、行车证担保,有的要求现金担保,还有的要求担保公司担保,一定要提前咨询清楚,以免措手不及。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面临着诉讼活动,比如说对方不进行民事赔偿,那么完全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并且在此之前还可以保证自己赔偿能够到位,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一、交通事故申请车辆保全规定是什么?交通事故申请车辆保全规定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够申请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2、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人希望通过扣留的方式将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以便今后的赔偿能得到有效的保障。3、而在民事纠纷中,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但诉讼保全只能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后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诉前保全虽可在起诉前申请,但必须要提供担保并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的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依法解除。4、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肇事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如果肇事车辆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话,则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的话,则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5、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可以申请交通事故车辆保全。如果机动车车主在事故中不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就不能申请。
第1种观点: 一、注册公司注意事项有哪些1、注册公司注意事项如下:(1)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2)是否制定了公司章程;(3)是否准备好了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4)司的注册资金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注册公司需要的材料1、全体股东身份证;2、法人简历一份;3、法人一寸照片两张;4、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5、租房协议、发票;6、经营范围;7、公司联系方式手机座机各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2、是否制定了公司章程;3、是否准备好了公司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4、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数额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种观点: 1、刻章等事项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2、办理银行基本户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办理银行基本户开户。基本户是公司资金往来的主要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都可以通过这个账户来办理。每个公司只能开一个基本户。3、记账报税完成公司注册后,需先办理税务报到,报到时需提供一名会计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公司成立后一个月起,需要会计每月记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准备好资料到专管所报到后,税务局将核定企业缴纳税金的种类、税率、申报税金的时间,及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企业日后将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金进行申报与缴纳。4、缴纳社保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在30天内到所在区域管辖的社保局开设公司社保账户,办理《社保登记证》及CA证书,并和社保、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之后,社保的相关费用会在缴纳社保时自动从银行基本户里扣除。5、申请税控及发票如果企业要开发票,需要申办税控器,参加税控使用培训,核定申请发票。完成申请后,企业就可以自行开具发票了。6、企业年报工商行政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处罚款。超过三年未年报的企业,将会纳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纳入异常名录后,企业将无法变更、注销、转股,对外合作时,社会公众可随时查看到该公司的异常情况。同时对法人、高管进行行政限制。【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简介、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等等。注:每年需要做年报的企业是:营业执照上,注册时间为前一年12月31日前的大陆企业。
第1种观点: 1、申请在先原则所指的申请日期,是指当事人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文件的日期。其中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递交的,以申请文件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管理部门实际收到申请文件日期为准(但申请人能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2、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且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在商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协商,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商标管理部门将通过各申请人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3、如果各申请人是同一天申请,但某一申请人享有申请日优先权的,应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日期视为申请日。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优先权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1)在国外第一次申请的商标在我国申请时,享有优先权。如果申请人就某一商标已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且在六个月内,申请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按照该申请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将申请人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视为申请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2)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时,享有优先权。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该商标,且在六个月内,申请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将申请人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日期,视为申请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商标的注册问题是很多企业在申请商标的时候密切关注的问题,制定一个公平的原则是对每一个商标注册者的负责的行为,使用为先原则还有注册为先的原则是常用的两种原则,目前法律使用的是注册为先的原则。
第2种观点: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书面申请,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给仲裁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一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二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地等;如果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三受理或不予受理仲裁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案件,申请人应当及时到仲裁委办理有关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3、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4、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3种观点: 国家赔偿的情况其实在社会中是时常可以看到的,不过当前很多人对此没有明确的认知,所以很多人自身遇到这些问题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时,却不知道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对国家赔偿的相关意识水平还有待提高,那对于我们来说哪些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呢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以上是该解释列举的具体应赔偿的行为,当然还包括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解释第5条也规定了另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比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生活中如果遇到上述情况的话,一定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否则到后续证据不好收集的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有就是在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之前,我们还需要对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有所了解,否则自身达不到申请国家赔偿条件的话,会在此浪费很多的时间。
第1种观点: 1、只要是实施了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被申请人,而不论其本身是否具有外部行政管理的职权。也就是说,并非只有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予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才可能成为被申请八。没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如人事、监察部门等,如果对外作出具体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如对公民实施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摊派,也有可能成为被申请人。这一精神,在本法第八条规定哪些情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时已有体现。虽然学术界普遍认为,没有法律、法规授予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也不能成为被申请人。但是,事实上,行政复议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非法的、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主体不合法是很重要的一类,将这些主体排除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之外是不合适的。因此,此处的法定组织,应当是声称自己是享有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至于该组织是否是法定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其自称的法定职权,正是需要行政复议加以判别的,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期间或者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时,尚无法作出这一判断。还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然人也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即使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被申请人也只能是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及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这是由其法律地位决定的。公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代表其所属的行政机关的意志,属于其所从属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即使该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也只能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而不能通过复议来处理。2.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复议当中,必须存在可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复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作为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了经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没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虽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但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被申请人。
第2种观点: 1、包括所申请的著作权必须是作者原创的,一定是根据自己的思维和才华而创作出来的,不可以是抄袭他人的作品,只有这样才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是抄袭或者是假冒的作品的话,一经查出是要负责任的。2、其中条件还包括所申请的著作权必须是合法的,以及符合公序良俗。在我国,不管是出版还是申请任何的著作权有关的作品,其中的内容都不能包括分裂国家和危害社会团结、统一、稳定的内容,如果包含这些内容的话就是不合法的,也就没有办法申请到著作权。3、还有一些比较基础的特点就是可复制性。如果申请的著作权并不是可复制可发行的话,那么著作权人申请这个权利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一般申请著作权都是为了发行与保护。一、如何申请著作权登记1、办理著作权和办理其他的手续一样,都必须拿着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办理著作权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是比较多的,其中包括要填写完整的著作权申请表,一定要注意,里面的内容必须都是真实可靠的,以防过不了审查。还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护照等等,还有作品的说明书要详细介绍申请著作权的作品是什么样子的。2、拿好了以上的手续之后,就可以到登记机构来进行提交材料以及缴费等等一系列的步骤和手续。这些手续办好之后会进行相应的审查,如果审查之后觉得这个著作权是可以被注册申请的,就可以发放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至此,申请著作权的一系列流程就算结束了。3、通常来讲,这一系列的办理手续会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在此期间如果有一些材料需要补充提交或者是修正的话,申请人会在两个月之内来进行补充和修正,在此之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就可以办理完成了对于著作权来讲,除了申请需要拿着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到指定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步骤来进行申请之外,申请者还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二、作品著作权有什么用处?1、保护:登记版权是作品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发生纠纷时,《作品登记证书》是强有力的维护武器,明确归属权;2、福利: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作品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3、权利: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归属权、发表权、修改权、出租权、发行权、复制权、翻译权、广播权、署名权、转让权、许可权、传播权;4、宣传: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第3种观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但是,要确定被申请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1、只要是实施了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被申请人,而不论其本身是否具有外部行政管理的职权。也就是说,并非只有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予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才可能成为被申请八。没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如人事、监察部门等,如果对外作出具体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如对公民实施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摊派,也有可能成为被申请人。这一精神,在本法第八条规定哪些情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时已有体现。虽然学术界普遍认为,没有法律、法规授予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也不能成为被申请人。但是,事实上,行政复议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非法的、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主体不合法是很重要的一类,将这些主体排除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之外是不合适的。因此,此处的法定组织,应当是声称自己是享有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至于该组织是否是法定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其自称的法定职权,正是需要行政复议加以判别的,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期间或者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时,尚无法作出这一判断。还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然人也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即使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被申请人也只能是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及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这是由其法律地位决定的。公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代表其所属的行政机关的意志,属于其所从属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即使该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也只能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而不能通过复议来处理。2.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复议当中,必须存在可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复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作为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了经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没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虽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但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被申请人。
第1种观点: 1、申请在先原则所指的申请日期,是指当事人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文件的日期。2、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且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在商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协商,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商标管理部门将通过各申请人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一、商标注册在先原则什么意思1、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在先原则是指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注册商标先申请原则与申请日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时,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则不存在先申请人,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在先使用者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如果各申请人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第2种观点: 商品在博览会上展出时,展出者拥有指定商品所有商标的优先注册权。商标注册分案申请。指定商品为两种以上时,可以将其中一部分分为一件或两件能上能下的新的申请,新申请被视为于原申请日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博览会展出证明和优先权证明的提交期间,从新申请日起算。《专利法》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有: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规定;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是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制订的规定和禁令。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中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双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征收或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对方的,现时或将来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为最惠国条款。提纲挈领的回答什么情况下会出现法律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况一般来说,适用法律规则可以解决的,就不会运用法律原则。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顺序限制: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目的限制: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3.说理限制: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时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4.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法律依据
第3种观点: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机关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也就是说:对于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则要求有关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谁是申请人,或共同申请,或由一方将申请权转让给其他方,从中得到适当的补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专利申请权将都会丧失。一、专利保护在先申请原则是什么专利保护在先申请原则是指如果同一个发明创造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专利权应当授予谁?对此各国一般有两种处理原则。一是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申请人。但这种原则的缺点是很难确定谁最先完成了发明。目前只有美国采取先发明原则。二是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这种原则的好处在于简明易行,且有利于发明创造尽早的向公众公开。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我国亦采用先申请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申请人。”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企业在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以免申请晚了,就有可能被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而失去取得专利权的机会。按先申请原则有可能出现一种特殊情况,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申请专利。其权利归属问题,按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确定的申请人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作为共同申请人。二、药品专利申请的原则是什么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2、单一性原则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4、优先权原则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三、商标权无效事由包括哪些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第1种观点: 1、只要是实施了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被申请人,而不论其本身是否具有外部行政管理的职权。也就是说,并非只有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予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才可能成为被申请八。没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如人事、监察部门等,如果对外作出具体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如对公民实施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摊派,也有可能成为被申请人。这一精神,在本法第八条规定哪些情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时已有体现。虽然学术界普遍认为,没有法律、法规授予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也不能成为被申请人。但是,事实上,行政复议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非法的、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主体不合法是很重要的一类,将这些主体排除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之外是不合适的。因此,此处的法定组织,应当是声称自己是享有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至于该组织是否是法定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其自称的法定职权,正是需要行政复议加以判别的,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期间或者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时,尚无法作出这一判断。还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然人也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即使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被申请人也只能是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及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这是由其法律地位决定的。公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代表其所属的行政机关的意志,属于其所从属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即使该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也只能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而不能通过复议来处理。2.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复议当中,必须存在可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复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作为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了经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没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虽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但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被申请人。
第2种观点: 1、包括所申请的著作权必须是作者原创的,一定是根据自己的思维和才华而创作出来的,不可以是抄袭他人的作品,只有这样才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是抄袭或者是假冒的作品的话,一经查出是要负责任的。2、其中条件还包括所申请的著作权必须是合法的,以及符合公序良俗。在我国,不管是出版还是申请任何的著作权有关的作品,其中的内容都不能包括分裂国家和危害社会团结、统一、稳定的内容,如果包含这些内容的话就是不合法的,也就没有办法申请到著作权。3、还有一些比较基础的特点就是可复制性。如果申请的著作权并不是可复制可发行的话,那么著作权人申请这个权利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一般申请著作权都是为了发行与保护。一、如何申请著作权登记1、办理著作权和办理其他的手续一样,都必须拿着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办理著作权所需要提供的材料是比较多的,其中包括要填写完整的著作权申请表,一定要注意,里面的内容必须都是真实可靠的,以防过不了审查。还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护照等等,还有作品的说明书要详细介绍申请著作权的作品是什么样子的。2、拿好了以上的手续之后,就可以到登记机构来进行提交材料以及缴费等等一系列的步骤和手续。这些手续办好之后会进行相应的审查,如果审查之后觉得这个著作权是可以被注册申请的,就可以发放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至此,申请著作权的一系列流程就算结束了。3、通常来讲,这一系列的办理手续会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在此期间如果有一些材料需要补充提交或者是修正的话,申请人会在两个月之内来进行补充和修正,在此之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就可以办理完成了对于著作权来讲,除了申请需要拿着符合法律规定的材料到指定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步骤来进行申请之外,申请者还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二、作品著作权有什么用处?1、保护:登记版权是作品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发生纠纷时,《作品登记证书》是强有力的维护武器,明确归属权;2、福利: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作品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3、权利: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归属权、发表权、修改权、出租权、发行权、复制权、翻译权、广播权、署名权、转让权、许可权、传播权;4、宣传: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第3种观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但是,要确定被申请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1、只要是实施了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被申请人,而不论其本身是否具有外部行政管理的职权。也就是说,并非只有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予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才可能成为被申请八。没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如人事、监察部门等,如果对外作出具体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如对公民实施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摊派,也有可能成为被申请人。这一精神,在本法第八条规定哪些情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时已有体现。虽然学术界普遍认为,没有法律、法规授予行使外部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也不能成为被申请人。但是,事实上,行政复议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非法的、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主体不合法是很重要的一类,将这些主体排除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之外是不合适的。因此,此处的法定组织,应当是声称自己是享有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至于该组织是否是法定的行政主体、是否具有其自称的法定职权,正是需要行政复议加以判别的,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期间或者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时,尚无法作出这一判断。还要特别强调的是,自然人也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即使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被申请人也只能是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及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这是由其法律地位决定的。公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代表其所属的行政机关的意志,属于其所从属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即使该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违法失职行为,也只能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而不能通过复议来处理。2.必须是运用行政权力、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复议当中,必须存在可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复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作为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了经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这个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没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虽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但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被申请人。